序号
证明事项
名称
证明用途
设定依据
(名称 文号 条文内容)
实施部门
实施方式
备注
1
房产证明
用于租赁商品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标准》(GB/T51353-2019)4.1.5-6租赁自住住房的,应提供提取申请人和配偶无房证明。
太原市住房
公积金管理中心
分理处/管理部
选择提供承诺书或继续提交证明
2
异地贷款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使用情况
省外住房公积金缴存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贷款。
《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住房公积金异地个人住房贷款有关操作问题的通知》(建金[2015]135号):一、职责分工(一)缴存城市公积金中心负责审核职工缴存和已贷款情况,向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出具书面证明,并配合贷款城市公积金中心核实相关信息。
3
用于申请住房公积金贷款。
《关于规范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中第二套住房认定标准的通知》(建房[2010]83号):二、应借款人的申请或授权,直辖市、计划单列市、省会(首府)城市及其他具备查询条件的城市房地产主管部门应通过房屋登记信息系统进行借款人家庭住房登记记录查询,并出具书面查询结果。